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家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家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管轄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抗字第2號抗告人 王翌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河彬 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移轉管轄,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河彬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聲請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經原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規定,抗告人不得聲明不服,其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至原審法院於上開裁定正本教示欄誤載得抗告,對本件認定不生影響。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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