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1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廖榮彬 被告喬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明宏 原居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應更正訴之聲明並請求再開辯論,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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