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 楊偉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峰 (原名 吳振中 )、 胡孜儀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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