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32號債權人 李再發 即智安商行上列債權人李再發即智安商行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再發即智安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