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聲請人長順機械五金行法定代理人 林如鋒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二、提出記載清晰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字跡須可辨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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