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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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吳祥欣 相對人 黃林阿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黃必超 於民國99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約定99年11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違約金依每萬元每月200元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黃必超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楊登閔┌────────────────────────────────────────────┐│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宜蘭縣○○○鄉○○○○段││845│建│506.3│1/3│││1││││││││││├─┼───┼────┼────┼────┼────┼─┼────┼─────┼─────┤│00│宜蘭縣○○○鄉○○○○段││846│建│437.03│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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