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富益通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原告與被告 高光烈 等6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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