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原告 廖桂華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 律師被告 李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何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