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18號原告 蔡麗美
鐘錫旺 被告 蔡玉茹
陳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應再補繳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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