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占有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22號原告百豐工程行即 蘇家豪 被告啟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銓 上開當事人間占有抵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