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8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何祈佑  
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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