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告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偉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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