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甲○○請求之依據及附件編號4、5、6三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到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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