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原簡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簡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松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11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1行關於「鋁榮元」均更正為「銘榮元」,附表一編號2「 蔡峻宇 」更正為「王松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1行關於「鋁榮元」均更正為「銘榮元」,附表一編號2「蔡峻宇」更正為「王松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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