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古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古正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27日止累計43,873元正未給付,其中43,166元為消費款;70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3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正忠│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786││9月28日││6.76│││元│││││├──┼───┼─────┼──────┼──────┼───────┤│002│新臺幣│古正忠│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380││9月28日││1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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