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勞資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勞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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