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菊律師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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