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
㈠聲請人稱扶養父親陳勝健、母親 陳周安麗 ,請釋明每月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另釋明陳勝健、陳周安麗是否現有工作?若有,其工作地點及每月收入為何;並請釋明陳勝健、陳周安麗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㈡請釋明聲請人96年3月14日退伍之原因為何?退伍時係於何部
隊(請陳報部隊名稱及地址)任職?㈢聲請人主張於98年11月17日再度入營,每月薪資約為36,000元
至37,000元,請提出薪資證明。又聲請人現是否願意與債權人達成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若否,原因為何?㈣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
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