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鴻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幸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莊金屏┌──────────────────────────────────────────────┐│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寶庫影印社 張翠如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102年8月31日│51,616元│ZKA0000000│││││科分行│││││├──┼─────────┼─────────┼──────┼──────┼──────┼──┤│002│效率群業有限公司張│安泰商業銀行豐原分│102年10月31│10,823元│AM0000000││││玉柱│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