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漢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書誤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其修正部分無影響於本件定執行刑,蓋附表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而聲請書檢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認附表編號1至編號9及編號12至編號34各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45號卷第2頁),容有所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96年間某日至102年2月間│100年6月14日至102年1月│100年10月間某日│││仍在繳付利息│間仍在繳付利息││├────────┼───────────┼───────────┼───────────┤│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第1279號│第1279號│第12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291號、第354號│291號、第354號│291號、第3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備註│①編號1至9所示之罪之刑,經同一判決(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291號、│││第3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間某日│101年9月26(或27)日晚│101年11月中、102年2月8││││間│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第1279號│第1279號│第12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291號、第354號│291號、第354號│291號、第3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備註││└────────┴───────────────────────────────────┘┌────────┬───────────┬───────────┬───────────┐│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5、6日│101年12月10日、102年1│102年1月間某日、102年2││││月7日│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第1279號│第1279號│第127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102年度易字第212號、第││││291號、第354號│291號、第354號│291號、第3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102年11月11日│├───┴────┼───────────┴───────────┴───────────┤│備註││└────────┴───────────────────────────────────┘┌────────┬───────────┬───────────┬───────────┐│編號│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1年10月中、101年12月│101年5、6月間某日│97年5月中旬某日│││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102年度偵字第1014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第1279號、第2267號│第1279號、第226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9號│103年度易字第39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8日│103年3月28日│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5日│103年5月5日│103年11月28日│├───┴────┼───────────┴───────────┴───────────┤│備註│②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之刑,經同一判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③編號12至34所示之罪之刑,經同一判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3│14│15│├────────┼───────────┼───────────┼───────────┤│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99年間某日│100年間某日│100年年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備註││└────────┴───────────────────────────────────┘┌────────┬───────────┬───────────┬───────────┐│編號│16│17│18│├────────┼───────────┼───────────┼───────────┤│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1年年初某日│101年年初某日│97年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備註││└────────┴───────────────────────────────────┘┌────────┬───────────┬───────────┬───────────┐│編號│19│20│21│├────────┼───────────┼───────────┼───────────┤│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97年間某日│97年間某日│100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備註││└────────┴───────────────────────────────────┘┌────────┬───────────┬───────────┬───────────┐│編號│22│23│24│├────────┼───────────┼───────────┼───────────┤│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0年8、9月間某日│100年12月底某日│101年1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備註││└────────┴───────────────────────────────────┘┌────────┬───────────┬───────────┬───────────┐│編號│25│26│27│├────────┼───────────┼───────────┼───────────┤│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98年7月間某日│101年2月間某日│101年5、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備註││└────────┴───────────────────────────────────┘┌────────┬───────────┬───────────┬───────────┐│編號│28│29│30│├────────┼───────────┼───────────┼───────────┤│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初至101年5月底│100年2月初至101年5月底│101年3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備註││└────────┴───────────────────────────────────┘┌────────┬───────────┬───────────┬───────────┐│編號│31│32│3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1年5月初某日│101年12月上旬某日至101│101年12月上旬某日至101││││年7月29日│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備註││└────────┴───────────────────────────────────┘┌────────┬───────────┬───────────┬───────────┐│編號│3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1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30日│││├───┼────┼───────────┼───────────┼───────────┤││法院│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8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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