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甯貴芬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08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甯貴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甯貴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千元,經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千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曉微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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