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家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88號上訴人 鄭光宏 送達代收人 黃華齡 被上訴人 石賢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認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第一審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00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