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宥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86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63號被告呂宥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05-2號)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863號偵查卷第100頁)。是聲請人聲請就該含毒品殘渣之吸食器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