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杰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7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片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 伍玖 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719號被告李杰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梅片1包(淨重1.2926公克、驗餘淨重0.355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梅片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1.2926公克,取樣0.9367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為0.3559公克)一節,有該院出具之109年6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片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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