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7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林玉娟 債務人 張銘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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