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6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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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0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連偵字第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依原判決之認定,告訴人 袁大宇 本即有填載用戶申請書,以ANNC二0二五刷刷專案,欲申辦手機門號,惟對上訴人嗣後冒用其名義,重新填載偽造用戶申請書,該專案用戶專案聲明書、申辦手機門號行為,其不知情。故縱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線中心人員有以電話向告訴人查詢確認是否其本人申請,亦不足證明上訴人無偽造上開文書行使行為。原審就此未予調查,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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