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787號聲請人美商‧阿古那公司(ACUSHNETCOMPANY)法定代理人羅蘭A.葛陸(ROLANDA.GIROUX)代理人 尹衍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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