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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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孫樹山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温碧蓮
温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樹山(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收養温碧蓮(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温秋菊(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孫樹山願收養温碧蓮(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温秋菊(民國00年00月0日生)為養女,被收養人已成年且已婚,經其配偶 劉景軒黃福田 之同意,雙方合意訂立收養書面契約,為此,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在職證明書、在職證明單、扣繳憑單正本,及資格證明書、股票、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員工薪資表、畢業證書影本為證。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民法第1076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上述文件,並經訊問收養人孫樹山、被收養人温碧蓮、温秋菊及其配偶劉景軒、黃福田、生父母 温文凱温吳紅杏 之結果:收養人係為被收養人生父之當兵同袍,因為收養人年紀大,沒有小孩,需要有人照顧,所以希望由被收養人照顧,而收養人目前在生活上都能自理,被收養人常回來嘉義看收養人,又被收養人之配偶及生父母均表示同意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且被收養人生父母有四個小孩,目前與兒子、媳婦同住等情,有本件101年6月14日訊問筆錄可稽;據上,足認本件收養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生父母之情事可言。從而,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之情形,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收養,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秀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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