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明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等11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4-11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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