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告 黃菊枝

被告 鄭亦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