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訴人 蘇聖賢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 律師

被上訴人 蘇恩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