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訴人 蘇聖賢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 律師
被上訴人 蘇恩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