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繼業選任辯護人魏釷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7536號、17564、19300號、19369、19370、19
375、23691號、25831號、27092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46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邱繼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部分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