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24日以法矯監字第097000203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8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