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美雅
許舒喬前列許美雅、許舒喬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照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17
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29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美雅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舒喬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許美雅、許舒喬及許 承晏 (涉犯竊盜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母女及母子,3人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
3時許,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鼎山分公司」(下稱「家樂福鼎山店」)購物時,許美雅、許舒喬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許美雅持米色肩背包(內另置放有黑色包包),許舒喬則背負藍色FILA背包,於進入家樂福鼎山店後,許美雅及許舒喬即徒手拿取如附表所示商品後,分別藏放於在其所各自攜帶之包包內而竊取之,許美雅及許舒喬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由許美雅將上開黑色包包交由 許承晏 ,
3人一同步出結帳櫃台。惟因許美雅及許舒喬行竊之行為已為家樂福鼎山店員工 李秋萍 發覺,嗣當許美雅、許舒喬及許承晏等3人步出結帳櫃台之際,旋遭李秋萍欄下並報警處理,為警到場處理,並自許美雅、許舒喬及許承晏等3人所攜帶之包包內取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商品(均已發還家樂福鼎山店),因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美雅、許舒喬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秋萍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表、每日損失紀錄表、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外觀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在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⑴罪名:
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⑵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2人所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已為警扣得並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所造成法益損害有所減輕,兼衡渠等教育程度、經濟、被告許美雅之健康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被告許舒喬為本件犯行時年僅20歲,年 紀尚輕 、渠等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2人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被告許舒喬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差,且犯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所竊之商品均已發還告訴人,本件所造成法益損害有所減輕,業如上述,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本院認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至被告許美雅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許美雅請求予以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查,被告許美雅前雖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本院審酌本件被告許美雅攜同兒女前往,在賣場中多次進出更衣室內掩人耳目,難謂有為母榜樣,並行竊物品達1萬多元,是為促使被告認知其行為所造成損害之嚴重性及對自己犯行產生警惕,若不執行本件刑罰顯不適當,為期讓被告警惕自身記取教訓,日後不再違犯,本院認宣告之刑罰仍應以執行為適當,始能收刑罰教化警惕之效,乃不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不予沒收之說明:本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竊得之商品,已為警扣得並發還告訴人,業如上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八、本案經檢察官李汶哲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沈佳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單位)價值(新臺幣)1原味牛肉角1包189元2春日井軟糖1包99元3韓國香蕉牛奶1盒99元4韓國哈密瓜牛奶1盒99元5甘露梨1粒裝2盒318元6四季旬果生鮮水果6盒3,480元7美心雙黃白蓮蓉1盒1,558元810cm寶可夢吊飾1個170元9UA服飾1件588元10UA服飾1件1,728元11反折女短褲2件698元12綁繩反折女短褲1件349元13圓領棉T0014件2,760元14五分短褲7012件1,180元15休閒工作褲8011件890元合計13,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