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智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智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經修正,將原先之法定刑,自「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並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28日公布,同年1月30日起施行,經比較前開新舊法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以本案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且被告前於98年間已有酒後駕車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當無不知之理,竟仍無視於此,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之情形下,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又追撞其前方呂 佳鴻 騎乘並搭載 陳虹伶 之機車而肇事,危害情形相對嚴重;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警詢受詢問人欄)、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6號被告蔡智勇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智勇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飲用威士忌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犯意,於翌(12)日5時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0000;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5時37
分許,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與河北路口時,追撞前方由 呂佳鴻 所騎乘搭載陳虹伶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呂佳鴻、陳虹伶受傷(蔡智勇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由警方另行移送偵辦)。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6時3分許施以檢測,測得蔡智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9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智勇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呂佳鴻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復有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及現場照片8張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智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檢察官呂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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