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47號上訴人 顏希容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上訴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減縮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萬7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萬2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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