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一九號
聲請人 盧黎莉 即乙○○聲請人 盧碧琪 即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即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0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三二三六四─三││壹│伍佰捌拾││││││││參││├─┼───────────────┼──────────────┼────┼───┼────┼───┤│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四二九六五─0││壹│玖佰柒拾││││││││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