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王秀絹台北銀行永春分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叁仟伍佰陸拾元│YC二二一六三四││││││││六││├─┼─────────┼─────────┼───────────┼─────────┼────────┼──┤│2│福隆汽車材料有限公台北銀行永吉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陸仟叁佰伍拾元│YG三四九六六二││││司吳陣││││五││├─┼─────────┼─────────┼───────────┼─────────┼────────┼──┤│3│ 吳美幸 即皇佳電器行│富邦商銀松山分行│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貳萬貳仟零叁拾柒元│BU○六四九九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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