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五三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金正皇有限公司王子│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年十月一日│壹萬貳仟元│QE二六五二0五││││祥│安分行│││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