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4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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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4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435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50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因均非原裁判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5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僅就四名法官是否應依法迴避而未迴避作成裁定,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係裁判之五位法官,原裁定脫漏另名應依法迴避而未迴避之法官,原裁定顯有脫漏訴訟標的之一部,爰聲請補充裁定等語。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原裁定就其中聲請關於原裁定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 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 、姜素娥法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亦未參與本院106年度裁字第896號裁定, 侯東昇江幸垠沈應南 、鄭忠仁法官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聲請人對上述法官聲請迴避,均無理由,故原裁定駁回聲請人關於原裁定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並於主文為:「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之諭知,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且原裁定既以其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有無理由為裁定範圍,自無聲請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定之問題。據此,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林文舟法官蘇嫊娟法官程怡怡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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