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8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朱俊星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俊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