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彥誼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彥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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