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6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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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6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欣航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之「告訴經撤回」者,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告訴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訴訟繫屬前,遞狀撤回告訴,此際該公訴本身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公訴並不合法,應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規定,判決不受理(89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參考)。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葉欣航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 陳佳蓉 經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桃園市龍潭區公所107年8月31日桃市龍民字第1070029648號函(其上蓋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9月11日之收狀戳章)暨檢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
107年刑民調字第490號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本案起訴卷證於同年10月4日始送達繫屬本院一情,有本案卷宗可參。據上,告訴人於本案繫屬本院前,既已撤回告訴,該公訴本身因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致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