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民國96年1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