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37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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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37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
信用卡本利攤還計算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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