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42號上訴人即被告賴正重
一、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而核實上訴人所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