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猛亮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猛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猛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謝猛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07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並於同年12月2日確定;編號6至7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1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同年月23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年3月之範圍。本件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謝猛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16日上午9時│107年11月30日上午8時│107年11月12日│││12分採尿時起回溯1、2│37分採尿時起回溯1、2││││天內之下午1時至3時之│天內之下午1時至3時之││││間某時許│間某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1月30日下午8時│││││37分採尿時回溯1、2天│││││內之下午1時至3時間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9號、第11│年度毒偵字第29號、第11│年度毒偵字第139號、第│││6號│6號│14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1號│108年度訴字第251號│108年度訴字第301號││實├───┼───────────┼───────────┼───────────┤│審│判決日│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1號│108年度訴字第251號│108年度訴字第301號││決├───┼───────────┼───────────┼───────────┤││確定日│108年5月20日│108年5月20日│108年6月1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04號。│8年度執字第2004號。│8年度執字第2549號。│││②編號1至5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5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5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月。│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2日│107年1月14日│107年4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2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7號│││、第243號│、第243號│、第29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13號│108年度訴字第513號│108年度訴字第835號││實├───┼───────────┼───────────┼───────────┤│審│判決日│108年9月27日│108年9月27日│108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13號│108年度訴字第513號│108年度訴字第835號││決├───┼───────────┼───────────┼───────────┤││確定日│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1日│108年12月23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016號。│8年度執字第4016號。│9年度執字第202號。│││②編號1至5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至5合併定應執│②編號6至7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月。│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8日或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7號│││││、第29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35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108/12/12)││││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35號(││││判││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院)││││決├───┼───────────┼───────────┼───────────┤││確定日│108年12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度訴字第83││││││5號)│││├─┴───┼───────────┼───────────┼───────────┤│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2號。│││││②編號6至7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