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上訴人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惠茹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
吳龍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