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甲○○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0,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4,0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7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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