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石桂蘭 被告 陳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